二维码
商一网

扫一扫关注

您所在的位置:商一网>供应>商务服务>咨询、策划>其他咨询、策划>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提供律师服务,专业代理各种案件

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

产品价格面议

产品品牌未填

最小起订未填

供货总量未填

发货期限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浏览次数52

企业旺铺http://ghxsbh.sjooo.com/

更新日期2013-04-10 20:55

收藏商品 扫一扫 举报

诚信档案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会员级别:企业会员

已  缴 纳:0.00 元保证金

我的勋章: [诚信档案]

在线客服:  

企业二维码: 企业名称加二维码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企业名片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联 系  人:庞先生(先生)  

电子邮箱:

联系固话:

联系地址:广东深圳福田莲花支路公交大厦二、三楼

【友情提示】:来电请说明在商一网看到我们的,谢谢!

商品信息

基本参数

品牌:

未填

所在地:

广东 深圳市

起订:

未填

供货总量:

未填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详细说明
 广州交通事故赔偿http://www.peichang.cn/guangzhou/    广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全国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400-6262-163转分机800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店长推荐商品

更多»

店铺内其他商品

更多»

全网相似产品推荐

换一批

相关栏目

其它产品

产品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

本网页所展示的有关【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_其他咨询、策划_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信息/图片/参数等由商一网的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提供,由商一网会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自行对信息/图片/参数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平台(本网站)仅提供展示服务,请谨慎交易,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本平台(本网站)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您在本网页可以浏览【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_其他咨询、策划_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有关的信息/图片/价格等及提供【深圳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深圳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地址_其他咨询、策划_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商家公司简介、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方式

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邮箱发送邮件,或者进入《网站意见反馈》了解投诉处理流程,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商一网的关注与支持!

按排行字母分类: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免责申明:本站所有信息均由会员自由发布,本站不承担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和法律责任。

(c)2011-2021 www.sjooo.com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鲁公安备案号:37089702000104

鲁ICP备13017841号sitema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