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 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http://www.xajun.com/ 担保申请书 财产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期限 申请财产保全 什么是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异议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详解」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是民事诉讼中的三种特殊制度。其中,延期审理针对开庭这一特定环节,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则针对整个审判阶段。延期审理具有可预测性,而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则均是基于客观原因而发生,无法预测。诉讼中止的情形较为复杂,但只能引起诉讼程序的暂停,原因消失后,诉讼程序可以恢复;而诉讼终结的情形均为自然的死亡,且该特殊情形的出现使得诉讼程序无法继续或者继续已无意义。「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45题)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其与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请求。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开庭的前一天,甲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A由一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B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C由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D由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 [答案]D诉前保全于攻克“执行难”语境之理性重整【内容摘要】诉前保全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其在民诉司法实践活动中也发挥着其他制度不能发挥之无可替代之重要作用。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自其纳入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法典中加以规定以来,关于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件、证明内容及程度要求、错误申请或者申请不当致损之预防及赔偿问题,皆众说纷纭,多有争议。对诉前行为保全之立法,则更是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对外贸易法》等单行法律中,未有全面统一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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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审理,最后甲胜诉,但由于儿子已经被乙送到国外,使判决难以执行,甲实际上并未实现其抚养权。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初谈”,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3期,第59页。这不充分说明了由于我国相关制度的缺陷在现实当中造成的弊端吗?是看案例所述,如果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有有关行为保全制度的规定,而不仅仅是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那么,如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对于对方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行为予以保全,禁止其为企图规避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将孩子带到国外的话,那么就绝不会有接下来一列的麻烦和不便了,即不会出现当事人反复提出申请,而法院试遍所有相关制度竟都难以恰当适用,而最后无可奈何、爱莫能助,被迫驳回该申请,以致在诉讼进行途中对方当事人(即被告)已经采取不当行为将孩子带到国外,致使将来申请人即使胜诉,徒拿一纸生效判决而欲哭无泪。这充分反映了我国对于行为保全制度立法的空白给具体的司法实践带来的尴尬与不安。
参见吴英姿:“转型社会中法官的角色紧张与角色认同——在基层法院的参与观察中看到的法官形象” 载王亚新 傅郁林 范愉 徐昕 朱芒 吴英姿 王赢 邓YI:《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429页。)理性经济人,44利害关系人只要理性判断自己起诉后将来所得生效判决有履行之虞即有保全之必要,法律理应赋予其及时向法院提起保全申请之权利。甚至可以说(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所谓忧虑与担心,只要利害关系人依据自己的感受和判断(申请人)做出抉择,在提供足额担保之后,就可随时行使这一权利。正如一句名言所云,“实际上,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的经历和真实历史包含了各种模糊的信息和充满争论的观点,这些观点滋生了各种对公平进行自利评价的形式。”(科林.F.凯莫勒【ColinF.Camerer】乔治.罗文斯坦【GeorgeLoewenstein】马修.拉宾【MatthewRabin】编:《行为经济学新进展》,贺京同 宋紫峰 杨继东 那艺等译 周业安 贺京同 江艇 校周业安统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