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四种。
(一)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项目的综合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之和)主要集中在研究、开发阶段,且上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
发成果,或对引进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来形成生产能力的。
(二)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依靠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生产线来形成高新技术产品的规模生产能力,并有所创新
(三)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指在传统产业的产品生产中其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在产量、质量、效益等方面较一般传统产业有较大幅度提高的。
(四)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本公司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银行贷款给予担保的。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其高新技术及产品必须达到以下水平和标准:
(一)达到国际上九十年代以后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水平或当前国内先进水平;
(二)符合国际标准或技术先进国家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家首创的,应有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三)产品质量须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认定。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书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10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3%以上,其中从书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15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分类与标准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但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2500万元以上,自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量和销售额应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应用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整个生产过程的关键技术采用高新技术,较一般传统产业的生产在工艺、技术有较大改进;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应在8000万元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人均总产值达20万元/人以上;
(五)产值利税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六)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额的2%以上;
(七)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
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每年向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投资的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贷款担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并且对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公司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投资、担保的回报率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四)具有现代化管理的意识、组织、措施、方法和高技术风险投资意识。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由市科技局印制的“深圳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二)经注册会计师书务所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高新技术产品的科技成果、产品或技术等鉴定证书、技术标准、产品质测报告等;
(五)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应提供具体投资或担保合同及投资证明材料。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科技局计划财务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合格后,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五~七人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依本办法第 五条至第 十条的规定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审核确认;
(四)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牌扁;
(五)报国家科委及省科委备案。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