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钢活动房租赁合同(20101001)
出租方: 广厦彩钢集成房屋(廊坊)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http://www.031195588.com http://www.sjzhdf.com
承租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活动房内容
1、 租赁标的物为出租方提供的“广厦”品牌。活动房
2、彩钢活动房的规格、数量及价款:
注:上列单价、金额不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吊顶等项目的费用。
3、活动房总面积计算规则:
(1)活动房主体面积=外墙外边长×外墙外边宽×层数
(2)室外楼梯、走道面积=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
(3)雨棚面积=雨棚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总面积=(1)+(2)+(3)
第二条 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合计为208192.90元,金额大写:贰拾万捌仟壹佰玖拾贰元玖角整。
2、活动房完工后,以实际验收的面积及数量进行项目结算,并根据结算调整相应的付款金额。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出租方自2010年10月01日将第一条所述活动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11年09月30日收回。
2、双方约定租期为 12个月,不足约定租期按约定租期计算。
3、租赁期满,如承租方需要继续租赁,则续租租金单价为每月12元/㎡。
4、续租租金单价按月计算,超过5天按月租金的一半计算,超过15天按整月计算。
第四条 租赁押金
1、 本租赁合同全新材质活动房总面积为 505.53㎡,单价为350元/㎡,活动房总价值为176935.50元。翻新材质活动房总面积为837.65㎡,单价为330元/㎡,活动房总价值为276424.50元。即所有房总价值为453360.00元。
2、 租赁押金按活动房总价值 100 %的比例收取,计 453360.00 元,金额大写:
3、 押金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须一次性付清租赁押金。
4、 出租方以加盖出租方财务章的收据作为收取押金的唯一凭证。
5、 租赁期满,承租方凭押金收据办理押金退还手续。
第五条 付款方式
1、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方即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计80000.00 元。
2,板房材料进场当日,承租方即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金额的40 %,计80000.00 元。
3、活动房完工后3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计48192.90元。
4、承租方以现金方式付款,应要求出租方收款人员提供加盖出租方财务章的收据;以支票方式付款,应在支票“收款人”栏准确填写出租方全称“ ”,否则发生的款项流失,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六条 彩钢活动房安装
1、项目名称: 。
2、安装地点:---------------------------------------。
3、安装工期:进场日期为2010 年09月28日,安装工期为10 个工作日。
4、承租方应在进场日期两天前提供符合设计要求活动房基础,否则工期顺延。
5、为便于现场的协调及顺利施工,承租方指定 宋德宝 为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 13662165657。
6、活动房的安装及验收以承租方确认的方案设计图为准。
7、活动房的安装基础应远离高压线(水平距离15米),与深基坑或临边应保持在1.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以保障活动房安装及使用的安全。
8、承租方应按出租方设计的基础图纸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以保证活动房安装的工期及质量。若因基础不合格导致的质量及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工期顺延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安装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1、承租方提出设计变更、增补及项目的增加。
2、现场水电无法满足安装要求。
3、承租方不能按约定期限提供活动房基础、清理施工障碍物及疏通进场道路。
4、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因政府部门及其它单位等第三方干预导致无法顺利安装。
5、承租方代表未及时对变更、增补等履行签证手续,影响下一工序的进度。
6、承租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款项等影响施工进度。
7、属于承租方分包的项目,未能配合安装进度。
第八条 彩钢活动房验收及交付
1、承租方应在活动房完工当天,派代表到现场与出租方共同对活动房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及交付单》,办理移交手。
2、如承租方接到出租方验收通知后,三天内仍未到场参与验收,或未经验收合格,承租方自行启用该活动房,则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及交付手续的完成。
3、验收及交付手续完成后,活动房保管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因盗窃、意外撞击、火灾、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事故造成活动房的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
第九条 出租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活动房的安装任务。
2、出租方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出租方的企业标准,能够满足承租方正常使用要求,并提供《活动房使用说明书》。
3、租赁期内,属于出租方自身的质量问题,出租方无偿予以维修;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出租方可以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方安装期间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及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第十条 承租方责任
1、负责办理活动房的用地、报建等相关手续。
2、向出租方免费提供100米以内的安装用水、用电接口及与安装基础距离小于50米的进场交通条件。
3、承租方在租期满后,须将活动房的门锁钥匙退还给出租方,钥匙丢失则视同锁损坏,承租方应承担每把锁30元的赔付责任。一般情况下,门,是必赔项,300元/个。
4、活动房电气安装的设计、用材及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以保障活动房的安全使用。
5、承租方应对出租方提供的方案设计图进行仔细的审核并予以确认,进场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变更指令。特殊情况确需做变更的,在征得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应及时办理变更签证手续,并承担变更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
6、承租方应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活动房使用说明书》及消防安全相关法规、条例的规定正确使用及维护活动房,因承租方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一条 彩钢活动房的权属
本合同活动房的所有权属出租方,承租方在使用期内对活动房所进行的装修,须确保不破坏活动房构件,并且租赁期满后免费由出租方处置。
第十二条 续租或退租
1、承租方要求续租,则应在合同租赁期满前15天通知出租方,征得出租方同意后,双方签订续租合同,并于签订合同时将续租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
2、租赁到期后如不再续租,承租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出租方退租,并做好拆除前清理准备工作。
3、租赁期满,承租方应及时组织退租验收,根据构件的实际损坏情况,签署《构件定损单》并承担赔付责任,构件价格参照合同附件所列清单。
4、活动房租赁期满时,承租方有义务协调好各方关系,以配合出租方将活动房顺利拆回。如因当地政府部门或土地所有方等任何第三方的干扰造成出租方活动房无法拆回,相应的财产损失及逾期租金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方应承担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
2、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款项,承租方应承担应付款项每天3‰的滞纳金。承租方拖延付款达三十天,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活动房,并向承租方索取欠付的所有款项。
3、由于承租方原因或第三方干预导致出租方将已安装或正在安装的活动房拆回时,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安装、拆除、损耗、运输等费用,按80元/㎡计算。
4、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的活动房进行拆移、转租或变卖,以及因保管或使用不善而造成被盗、被毁、火灾等,承租方除支付合同期内的租金之外,须按第四条约定的活动房总价值向出租方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其它: 如有增补按实际面积结算。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图、变更签证、验收交付单、结算单以及其他经双方签字的业务联系函均属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出租方所在地管辖法院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承租方持 肆 份,出租方持 贰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0年 09 月 27日。
合同签订地点:天津市杨柳青镇承租方现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