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
1. 概念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2. 职能
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申办条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具体的设立条件。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5.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关于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
4、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全资或控股成品油油库的证明材料;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书;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应申报以下材料:
1、关于核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报告;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成品油仓储设施《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
4、采用合作方式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申请单位以外的股东营业执照;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仓储设施所在位置示意图;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
7、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规划部门出具的《油库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厦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书(或表)、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8、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
9、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申报以下材料:
1、关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申请报告;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加油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
4、采用合作方式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申请单位以外的股东营业执照;
5、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加油站所在位置示意图。
6、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规划部门出具的《加油站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出具的《厦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表(或环评登记表)、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国税局出具的税控合格证明;
7、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意向书;
8、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9、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市级海事局出具的有关水上加油站(船)工作地点(水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2)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水上加油站(船)设备设施符合水上危险品船舶或设备建造规范,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水上加油站安全和防污染技术要求》(JT2003—20)的证明材料;
(3)加油船还应出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有效的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以及人员应满足油轮配员要求和安全作业资质要求的文件;
(4)2000载重吨及以上的加油船还必须出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证书或其他担保证明》。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 申办程序
(1)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申办程序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证的审批程序
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