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项目必须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必须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类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境外企业在国内建设项目。
一些重大项目风险评估范围(供参考)
目前,一些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应评尽评”的要求。确定下列重点领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一、易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点领域建设项目:
1、交通运输:机场、铁路、国道、高速公路、省道;跨黄浦江、苏州河(吴淞江)、跨航道等级三级以上的桥梁、隧道;内河航道;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长途客运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危险品码头。涉及运输服务项目。
2、环境设施: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
3、能源:中心城区50万伏变电站、郊区22万伏及以上电力架空线路等大型电力设施;天然气主干管网、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罐等其它能源储运设施;城市供热设施。
4、工业: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原料、水泥等可能造成环境现状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5、社会事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戒毒中心、殡葬火化设施、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6、农业:畜禽粪便处理设施、动物处理设施、三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
二、涉及土地与房屋征收的建设项目
三、在项目规划、环评公示阶段发生社会不稳定问题且尚未化解的建设项目。
四、在居民密集区建设且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具有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
五、重大地质勘察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六、项目单位应加强审批(核准)前的风险预研工作,凡是经预研判断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其它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