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属附表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附表之外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导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非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广东省已于2019年8月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页。
持有原”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各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