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及以上考核认定的孵化器运营单位,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区级孵化器的招商引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申报,做好孵化器与高校、龙头企业、金融资本等创新资源的对接,为科技企业成长壮大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类别,且符合我区产业体系发展方向和布局要求,运营状况良好。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相关人员有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技术、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
(三)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孵企业不少于10家。
第六条 区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的,由申报单位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对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孵化器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国家、省、市级孵化器认定,由区科技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区级孵化器进行申报。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孵化器运营单位实行年度统计、审核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
第九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有效的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工作,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定期评估制度,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
第十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产权明晰,有与其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企业以实现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为主,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
(三)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界定清晰,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四) 孵化器内入驻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 孵化器要建立完善的企业清退制度,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驻项目,孵化器要及时予以清退:
(一)孵化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
(二)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孵化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存在严重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隐患的;
(四)不配合孵化器日常管理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五)不再符合孵化器入驻条件或长期无人办公的;
(六)因其他原因,区科技局建议清退的。
第十三条 孵化器应提高在孵企业毕业率,及时办理毕业企业迁出孵化器相关手续,并积极对接本区加速器和产业园,协调企业安置,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做好延伸服务。
第十四条 区科技局对毕业企业统一颁发《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证书》。
第四章 孵化器的考核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各级孵化器进行考核评估,每年评定1次,总分值为100分。根据孵化器管理办法,结合孵化器的组织体系、创业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产出、孵化绩效等方面情况,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考核评估程序:
区科技局→书面通知孵化器→孵化器根据《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准备材料→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考核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对孵化器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审核评定孵化器运营等次。
第十七条 提交的考核评估材料:
(一)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自评表。
(二)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评估材料。
第十八条 考核评估分为优秀(A)、合格(B)与不合格(C)三档。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A),60-80分(含60分)为合格(B),60分以下为不合格(C)。
第十九条 对考核评估优秀的孵化器,区科技局优先推荐申报市、省、国家级孵化器及各类考核评奖评优。
第二十条 孵化器在参加考核评估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政策咨询:0551-65300518
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果,在《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新站高新区孵化器认定管理及考核办法》文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本指标体系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和导向原则: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以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主动性、增强服务绩效为导向。
2.科学和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总量与比值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的综合能力、整体水平和可持续发展状况进行客观评价。
3.公平和公正原则:依据各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统计数据和报告,通过定量分析和专家评议方式实施综合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
二、评价的组织实施
1.以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考评对象,由区科技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新站高新区孵化器的重要依据。
2.新站高新区各孵化器按照科技统计工作和指标评价体系的有关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数据、报告和佐证资料。
三、评价方法
(一)客观指标数据的采集
客观指标数据以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的数据为依据。
(二)定量指标计分方法
对客观指标逐项分级进行统计,根据数据分布确定得分。最小数据为零的,最低得分为零。各项指标得分加和为定量指标分值。
(三)定性指标计分方法
专家首先根据各定性指标不同等级的描述,通过孵化器年度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获得定性评估的依据,通过集体评议确定指标的等级。各定性指标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级,在所确定等级的赋值范围内进行打分,然后对所有专家的打分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定性指标的定量化分值。
(四)附加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附加指标说明,直接给予孵化器进行加分或减分,对加分值和减分值之和,得到附加分。
(五)综合评价计分方法
孵化器定量指标分值、定性指标定量化分值以及附加分之和为综合评价分值。根据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确定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孵化器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个等级。
(二)评价结果作为孵化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
附表: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权重结构
新站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权重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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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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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权重 |
指标说明 |
自身建设 |
10% |
管理机制与党建工作 |
2% |
主要定性评价孵化器在建立符合创新发展要求的管理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工作推进、党建工作等方面情况,反映管理创新水平。 |
运营管理 团队情况 |
2% |
运营管理团队人数占在孵企业数的比例不低于15%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管理团队人员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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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 情况 |
2% |
与在孵企业配对并有相应创业指导(辅导)记录的创业导师人数,与在孵企业数量之比。不低于10%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名导师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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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地 面积 |
4% |
综合型孵化器场地面积达6000㎡,专业型孵化器场地面积达3000㎡得2分,每增加1000㎡得0.5分,累计最高得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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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
20% |
公共平台 建设情况 |
2% |
主要定性评价孵化器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完善情况,孵化器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以及在孵企业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情况。 |
活动开展 |
5% |
每年开展15次以上双创活动得3分,每增加一次得0.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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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务 次数 |
8% |
公共服务平台成功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申报、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人才招聘等服务的数量,每成功服务1家企业得0.2分,累计最高得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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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 合作交流 |
5% |
定性评价考核期内孵化器组织的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以及考核期内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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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 |
8% |
孵化基金设立及管理 |
3% |
定性评价孵化器科技金融工作开展情况。 |
股权融资获得情况 |
5% |
考核期内成功获得孵化器孵化(种子)资金或外部机构投资的企业每增加1家得1分,累计最高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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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果 |
47% |
入驻企业数 |
5% |
综合型:20家得3分,20家以上:每增加1家,加0.2分,累计最高得5分。 专业型:15家得3分,15家以上:每增加1家,加0.5分,累计最高得5分。 |
知识产权 占比 |
6% |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I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II类知识产权6件)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得3分,每增加5%得0.5分,最高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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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数量 |
6% |
在孵企业当年获得各类知识产权授权(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每获得一件得0.2分,最高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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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投入 占比 |
2% |
指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经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的研发费用总额与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得1分,每增加0.1%得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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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孵化面积营业收入 |
5% |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营业总收入除以孵化面积不低于5000元/㎡得3分,每增加500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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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孵化面积纳税额 |
5% |
考核期内在孵企业缴税总额除以孵化面积不低于70元/㎡得3分,每增加10元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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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申报数 |
6% |
考核期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数量,每认定1家得2分,最高得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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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军 企业数量 |
2% |
考核期内,获得各类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基金)立项和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每获得1家得1分,最高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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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数 |
5% |
考核期内孵化器引进或获评D类以上人才,每引进1人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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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企业数 |
5% |
考核期内,经备案的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每毕业1家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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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10% |
大学生创业 |
2% |
每吸引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得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
带动就业 |
5% |
就业人数(缴纳社保)超过200人得2分,每增加50人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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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赛事 参与情况 |
3% |
入驻企业(团队)参加发改、经信、科技、人社等部门主办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赛事,每参赛1家得0.1分;获奖分别加3分、2分和1分,累计最高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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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响应 |
5% |
工作落实 情况 |
5% |
主要定性评价考核期内统计数据、工作信息、总结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组织和参加全市孵化器各项活动的响应情况。 |
二、附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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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减分 |
权重 |
加减分内容 |
权重 |
指标说明 |
加分项 |
20% |
上市企业 |
5% |
指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中,上市、被其他企业收购或控股的、或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的累计数量,每增加一家得5分。 |
高企培育 |
5% |
孵化器当年新增培育5家以上(含5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分考核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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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效应 |
5% |
组织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或海外人才交流活动,每开展一次得1分,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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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优 |
5% |
考核期内,获得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认定的分别给予3分、2分、1分的加分,对省级、市级科技部门考核评为优秀的分别给予2分、1分的加分,累积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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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10% |
负面影响 |
10% |
考核期内孵化器发生安全事故、严重纠纷或其他严重负面影响的,给予5-10分扣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