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徐州市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之间的不衔接、不协调问题。“科技成果”作为一项特殊的“国有资产”,目前面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系列管理规定同时并行的情况。这两类规定对于科技成果管理,存在较大差异。前者采取充分放权和加强中后期管理方式,后者仍是严格审批和备案管理模式。
尽管2017年11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将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原由财政部负责的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调整为由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并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备案程序,缩短了备案时间,但并未从根本上实现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定价,仍然沿用一般“国有资产”的管理思路,采取评估+备案的管理方式。
此外,在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方面,综合考虑流程优化和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适用条件,很多科研事业单位采取“两步走”方式,即先由单位作为出资主体,同时完成针对科研人员的股权奖励,然后再将科技成果出资所形成的由单位持有的股权,无偿划转至单位所属资产管理公司。
最后,在实践中,“两步走”可并做“一步走”,即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新设立公司为例,单位可直接将其所属资产经营公司登记为出资人,而不用先将单位登记为出资人,再将股权变更登记至资产经营公司名下。但上述方式省略了一个环节,即事业单位将股权无偿划转至资产经营公司的报备环节。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事业单位采取无偿划转方式处置资产,需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备,周期较长。目前部分单位实践中上述环节的缺失,很可能会给科技成果转化所形成项目公司的未来发展,带来一些潜在的“隐患”或成为规范管理上的一个“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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