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奖补项目申报时间2020年5月11日—6月15日,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须符合申报条件。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注意:今年补助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项目须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奖补项目申报材料和补助条件:
(一)政策第3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对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申报材料:
(1)经区科技局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资料;
(2)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凭证复印件;
(3)贷款贴息明细清单;
(4)银行利息支付凭证;
(5)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请表(附表1);
(6)与市级自主创新政策和区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政策第4条:专利质押贷款补贴
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当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的30%贴息及专利评估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相关说明
(1)专利质押贷款的企业需符合下列要求: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不超过500万元,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凡为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的评估事务机构和金融担保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为已在合肥市知识产权备案的服务机构(可在合肥市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备案机构名单)。
(4)凡企业在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相关协议签订和金融担保机构完成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合同签订后,须向区科技局报备,填报《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工作情况备案表》(附表2)。
2.申报材料
(1)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清单;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等);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评估费到账凭证及评估费发票);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等);
(7)专利质押贷款补贴申请表(附表3);
(8)与市级自主创新政策和区级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政策第9条: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15亿元之间,研究与实验发展(R&D)经费内部支出比上年同比增长,R&D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对企业给予相应补助。
(1)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1‰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比重≥3%,按当年R&D经费内部支出的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2)R&D经费内部支出明细清单;
(3)2019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R&D经费内部支出,企业记账凭证银行凭证及发票;
(5)研发费用投入补助申请表(附表8)。
(四)政策第10条:科技进步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2)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申请表(附表9)。
(五)政策第11条:新建研发平台奖励
对验收通过的国家级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验收通过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研发平台验收批文、证书或合同复印件;
(2)新验收各类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0)。
(六)政策第12条:起草标准奖励
(1)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相关说明
(1)根据标准前言,列主持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主持起草单位兑现,列参与起草单位前三位的按参与起草单位兑现。为列明主持起草单位和参与起草单位的,起草单位前三位视为主持起草,第四至六位视为参与起草;
(2)仅受理2019年起实施的标准。(不含建筑行业标准)
2.申报材料
(1)标准制定立项批文复印件(包括标准制定计划项目表);
(2)已实施的标准文件;
(3)标准制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11)。
(七)政策第13条:知识产权奖励
政策第13-1条:知识产权定额奖励
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6000元奖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最多奖励3个国家(仅限欧美日)或地区);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件1万元、800元、500元、500元奖励。
1、相关说明
国内发明专利和PCT专利授权,以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证书为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以获得专利证书为准。每家企业国内发明专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事业单位的专利授权地(含授权地变更至我区)须在开发区内。
上述资金支持对象包括:(1)区内作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的企事业单位;(2)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且该企业需获得高校、科研院所同意;(3)知识产权必须与主营业务范围相关。企业申报: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对于恶意申报、申报质量较低的专利,将进行严格审查,并取消其申报资格。
2、申报材料
(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含扉页),授权证书地址变更证明材料;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2年专利年费收费凭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软著证书复印件;
(2)知识产权定额资助申请表(附表12);
(3)定额资助明细表(附表13);
(4)知识产权分类汇总表(附表14)。
政策第13-2条:知识产权零突破奖励
区内企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实现零的突破,前3件每件给予2000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含扉页),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2年专利年费收费凭证;
(2)定额资助明细表(附表13);
(3)知识产权零突破奖励申请表(附表15)。
政策第13-3条:知识产权奖项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各级专利金奖、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2)知识产权奖项奖励申请表(附表16)。
政策第13-4条:知识产权称号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证书复印件;
(2)知识产权称号奖励申请表(附表17)。
政策第13-5条: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备案文件、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2)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申请表(附表18)。
(八)政策第14条:技术服务交易奖励
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材料
(1)经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证明资料;
(2)已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交易合同奖励申请表(附表19)。
(九)政策第15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区内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且科技成果对企业产品有核心支撑作用的,按产品当年销售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报材料
(1)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
(2)2019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3)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4)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申请表(附表20)。
(十)政策16条:研产对接平台奖励
对区内企业在市技术需求对接平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申报材料
(1)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
(2)投入费用清单、发票;
(3)其他证明材料;
(4)研产对接平台奖励申请表(附表21)。
(十一)政策17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政策17-1条: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10户以上的,按照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1、申报材料
(1)与区内企业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服务成果(批示文件等)证明;
(3)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完税证明;
(4)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表22);
(5)2019年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表23)。
政策17-2条:高企代理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辅导企业成功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达到5户(含)以上的,按照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申报材料
(1)与区内企业签订的高企代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和相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高企证书复印件;
(3)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完税证明;
(3)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表22);
(4)2019年服务区内企业明细表(附表23)。
政策17-3条: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对注册在开发区的专利中介机构,当年代理区内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相关说明
专利代理只针对发明专利,专利代理量以发明专利证书为准,发明专利授权通知书无效。
2.申报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2)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专利代理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发明专利证书》(含扉页)复印件;
(4)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完税证明;
(5)中介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附表22);
(6)2019年代理专利一览表(附表24)。
(十二)政策第18条:流片费用补助
(1)对区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含MPW或企业第一次独立投片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进行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每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相关说明
只针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同一产品首次流片发生的费用以及测试验证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2.申报材料
(1)与代理公司或晶圆制造厂签署的销售合同或代理协议复印件;
(2)由国内的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或由国外代理公司、晶圆制造厂提供的形式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
(3)流片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25);
(4)测试验证费用补助申请表(附表26)。
说明:本次政策申报,政策条款第4条“专利质押贷款补贴”、第12条“起草标准奖励”、第13条知识产权奖励、第17条“中介服务机构奖励”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以上政策条款申报材料均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并予审核兑现,其余政策条款由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并予审核兑现。
另外,此次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单位,申请项目须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2019年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发生1人(含)以上人员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区经贸局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三)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以上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资金奖补项目申报材料和补助条件内容,合肥市经开区奖补政策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0551-65300518专业导师解疑答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