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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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六安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意见》(六政秘〔2018〕112号)和《六安市市级科技创新驱动专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财教〔2019〕377号),经与市财政局会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创新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致力于产品的研发和科研成果产业化而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合作。
第三条 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主要是围绕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技术需求,利用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优势科技资源,在一定时限内进行集成协同攻关,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重大产品,或直接实施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指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的具有重大产业化价值、有一定前期研发基础、但尚未形成实际生产应用,且需要进一步熟化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我市企业承担重大“卡脖子”技术难题项目。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2-3年。
第四条 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坚持备案管理、竞争立项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六安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工业企业须为规模以上企业,或虽未纳规但近两年来吸纳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万元以上,或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为科技机构纳统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与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且在市科技局完成备案。
(三)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产业化绩效目标,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可行性和可考核性。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且在项目总投入中不低于60%。
(五)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1%以上,且近两年登记科技成果3项以上。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六安市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申报书;
(二)产学研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审计报告及近一个月财务报表;
(四)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五)证明项目研发的技术方案具有先进性、创新性的相关材料;
(六)项目已具备知识产权基础的,需提供专利授权、受理、引进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有技术交易的需提供吸纳技术合同及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成果登记和研发投入数据由市科技局负责调取,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与支持强度
(一)申报立项程序
1、建立项目库。市科技局建立市级产学研备案项目库,并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
2、项目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项目资金申报指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企业申报。申报的项目应已纳入项目库备案。
3、项目审核。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打分,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
4、项目审批。对拟支持的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支持强度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重大“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按照最高1000万元/项给予支持;对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项目,按照300万元/项(由企业牵头申报)、200万元/项(由高校、科研院所牵头申报)两个档次给予支持;对其他类型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按照200万元/项、150万元/项、1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对获批省重大专项的,市县(区)支持资金视为配套资金。
(三)项目资金由市、县(区)共同承担,属于县(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县(区)财政承担60%,市财政承担40%;属于六安开发区的企业和单位由六安开发区财政承担40%,市财政承担60%。
第三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应及时签订市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任务书,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中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经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要按规定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参加省级项目验收,未获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由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组织验收。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不变的原则,根据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任务书上的预算执行,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重大专项的指南发布、项目立项、项目验收等。
第十二条 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产学研合作重大专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推荐和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条件保障等承担法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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