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根据《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我市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已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或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已实际支付,且单项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须达到10万元(含)以上。已获得省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在阜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补助申请表;
(二)在阜企业申请购买先进技术成果补助单项成果信息表;
(三)与技术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四)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先进技术成果的合同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发票金额与转账凭证金额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并盖单位公章);
(五)购买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企业,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并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且外文版技术合同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成果转化产业化佐证材料,包括围绕该项目实施已授权的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新产品等,或者相关厂房、设备、生产线的图片,以及已转化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技术输入方与技术输出方无关联关系的承诺证明等)。
第五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
(二)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经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审核材料,提出项目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补助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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