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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部分税务合规申请要求条件举例

经考证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涉税政策历史沿革,从《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3 号)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 号),再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以及晚近前述财税 101 号文,这些政策变化中可以看出,在科技成果转化实务中,如能充分考量税务因素,将会对商业模式的选择、法律关系的梳理和合同条款的起草和修订起到积极影响。

笔者仅就软件企业(产品)超税负退税政策和技术作价投资政策予以举例:
(一)软件企业(产品)超税负退税税收政策应用及其合规考量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其后税率根据减税降费新政有所调整)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而对于从事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的公司而言,由于软件产品享有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从事嵌入式软件产品公司(A)开具增值税专用给下游企业(B)时,可按超税负部分获得税收退还(补贴),而票面全额税率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于下游企业(B)而言就是进项税额,其可获得全额抵扣。此时因为(A)享有所得税优惠,而间接叠加享受了税收退还(补贴)的所得税减免。
因此,在这一税收筹划的方案中,各运营主体“巧妙”地利用几个税收优惠“杠杆”实现并表后的最大限度“节税”:当 A 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后,其想当然得收购一家存留有类似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C 公司作为子公司,然后继续如法炮制前述方案。但以上假设方案终将可能“百密一疏”,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遵从角度来说,假设目标公司将“软件著作权产品(1.0)”让收购的子公司(C)以(2.0)名义开发并申请著作权登记,并“对开”销售给另一家同一控制下的即原来的子公司(B),目标公司(A)本身即有软件开发并转移所有权的视同销售风险,且如无法做到充分的合理商业目的排查,各主体还有多环节补缴增值税、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等税收风险。
(二)技术作价投资税收政策应用及其合规考量 技术作价投资是很好的融资手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技术转移过程节点中,会涉及到多个税务相关的法律问题。 例如,A 公司以技术出资方式和 B 公司以货币出资方式共同设立 C 公司。在财税 101 号文中,规定出资人可以选择不同缴税方式,即:既可以选择按照当期优惠政策缴税,也可以选择在将来转让股权时缴税。


就出资条件而言,由于 B 公司通过货币出资无须纳税(用货币购置其他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等条件另计),而对于 A 公司来说,即使其选择递延纳税政策,但相较于 B 公司的货币出资方式,两者仍不对等: A 公司通过技术作价投资形成了可供新组建公司摊销的无形资产,后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成为减少各摊销期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项。因此,在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设立 C 公司时,A 公司应当就其出资缴纳的税款(或将来因递延仍需缴纳的税款)自 B 公司处获得相应补偿。由此可见,A 公司和 B 公司在商谈合资方案时,应当对财税 101 号文予以适格应用,并充分博弈。此时 B 公司还可就 A 公司技术作价投资的估值、出资是否构成瑕疵设定承诺条件,以获取利益平衡等。另外,当 A 公司退出时,如正值 C公司始终未能盈利而清算,B 公司始终未获实际利益,则前述合同条件应对等调整。
纵观以上两例可见,对于已取得权属证书的科技成果而言,其项目实施抉择者(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或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人)均应当充分考虑在采取 “销售产品”或“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时,存在不同的税务合规因素,并应及时对其转化方式的相对应的商业模式、法律关系和合同条款作出调整和应对。 04

小结:

诚然,正如前述所概括的科技成果的转化方案的多样性,其税务合规因素的考量节点也因此如排列组合般可不断归纳和演绎。然税法中的些许不确定性因素也导致了合规遵从方案无法“放之四海而皆准”,这既要考虑对科技成果权利形态的确认方法、转化方式的利弊选择、不同转化方式的税收政策区别和税务合规要点,以及完成转化后如何退出的各个节点的考虑,还要基于税法更为具有确定性的解释与征管博弈。

但终归可得出结论,如何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如何更好地在转化过程中实现税务与商务合规的共赢,已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没有注意到这些问题,是因为没有将法律和税务内容相结合,而单一去看待一份合同或一个交易结构。因此,建议各有关方面,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节点中,明确其合法性及税务的合规性,以更好的保障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池州市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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