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成果的权利形态及转化方式条件要求
将科技成果进行合理转化,才能实现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人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人的共赢,从而能够进一步促进科研创新和相应的成果转化,形成良性循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的定义,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仅从该条文的应然角度判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以及关注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方式的群体,主要有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践表明,前述主体持有的科技成果权利形态,主要分为已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相关权属证书的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和尚未公开、仍处于保密阶段(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上述科技成果各权利形态的六种转化方式,分别包括: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当前,国家为鼓励技术开发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本法规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一)中延续了实施了逾十年的减免政策,准许纳税人可申请“四技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简称“四技服务”)免征增值税;又如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笔者简要分类了税务部门所汇总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尝试从还原其商业逻辑角度予以分析,如下图:诚然,如果跳开企业生命成长周期以及技术人才、商务条件、资本等科技成果转化领域的要素禀赋考量因素,仅从成果转化的各合作主体角度而言,一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从最初选择何种转化方式,到不同转化方式所对应的纳税问题,构成了商务谈判中无法回避的基于税务考量因素在内的一系列博弈。为此,各相对方基于税收成本最优对交易结果产生的影响考虑,极为关注所谓方案在立项、持有、实施、退出各环节的税收因素。当然,反之,如离开《投资协议》《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股权激励实施方案》乃至《部品购销合同》中各主体之间的博弈条件,并不加以取舍得仅研究税务问题,也可能导致舍本逐末之嫌。
为行文方便,本文主要讨论已取得权属证书的科技成果在转让或作价投资的转化方式中的税务合规相关问题。
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