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磁辐射相关法规标准
1 卫生部制定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电磁波辐射的安全标准规定如下: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阁下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1> 一级标准为安全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均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的区域;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台、电视台和雷达站等发射天线,在其居民覆盖区内,必须符合“一级标准”的要求。
2>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指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包括婴儿、孕妇和老弱病残者)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区域;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3> 超过二级标准地区,对人体可带夹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如机关、工厂、商店和影剧院等;如在此区内已有这些建筑,则应采取措施,或限制辐射时间。
参考资料: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卫生部《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