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示范基地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服务功能齐全、创业创新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具有示范意义与作用等特点。
第三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提供服务的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负责示范基地的公告和管理。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
(二)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不少于40家,从业人员700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从事创业管理和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持证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
(四)服务业绩突出。有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服务台账齐备,信用良好。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计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创新服务经验。
(四)服务功能完善,有详细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基地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现场图片及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需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3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3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税务筹划、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每年组织联合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条 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厅,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审核后,签署审查推荐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书。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2.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和服务需求情况;
3.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以及服务收费情况,是否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
5.主要服务业绩及示范基地内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
6.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三)示范基地入驻企业情况表(附件2)、毕业企业情况表(附件3);
(四)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年度财务“三表”(签字、盖章);
(六)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1000字左右,可附照片)。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联合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各市、直管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的推进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基地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所辖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各示范基地运营单位要不断完善基地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提升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申请复核的示范基地将近三年工作总结、第十一条要求示范基地申报主体需提交的材料报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汇总后统一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复核通过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未参加复核及复核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示范基地运营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和基地年度情况表(见附件5)向所在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公告管理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不按期上报运营情况,或经检查基地服务情况和运行情况较差、连续两年没有新入驻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布,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重大事项,应在变更完成后30日内报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五章 扶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将创业基地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创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能力建
设、创业辅导培训、厂房场地租金补助和优秀创业基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创业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省成长性小微企业名单,申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申报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从省级创业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创业基地单位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申请创业引导专项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等。提前或孵化期满按时搬离创业基地的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五条 加强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落实税费减免、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小升规”扶持政策,推动创业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创业基地运营方和基地内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培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为创业基地免费培训赛飞创业辅导师,定期组织基地内小微企业参加免费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支持和帮助各创业基地建立完善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并与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政务代理等各类创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充分利用省担保集团比例再担保分险机制,支持创业基地运营方将基地内优质小微企业打包,争取信用担保贷款。有针对性开展银企对接,推动相关商业银行业机构与创业基地运营方合作,设计匹配小微企业的“循环贷”、“滚动贷”等金融产品。
第二十九条 经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团委等部门为创业基地和基地内企业提供其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和服务创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安徽省小微企业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