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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工作,依据《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在技术研发、技术进步、创新绩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认定,市经济和信息局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应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
(二)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后将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据初评结果,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合格的予以认定。
第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认定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八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非评价年度,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4)、《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市高新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5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 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 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五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评价结果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对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并上报政府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六条 遴选优秀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不经市级认定和考核,原则上不予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淮经信科技﹝2017﹞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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