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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报条件和要求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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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12-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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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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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报是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申报时间:2019年第一批2月、第二批9月(具体以当年政府文件为准)

合肥市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报要求

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合经信电子〔2018〕553号)“(六)政策第6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和发布方式等相关要求执行。本次申报为补充申报,已进入《2019年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第一批)》产品无须申报。


合肥市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申报支持资金的单位、居民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县(市)区经信、发改、开发区经贸部门上报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所有申报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须提供《光伏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4.申报市经信委项目需提供《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政策资金申请表》。

 

(二)政策第6条: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的产品应由本市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申报企业应具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3)所申报关键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部门认定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或认证,符合工信部相关制造行业规范条件最新的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或相关行业或国家标准。


2.申报材料:

(1)《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申请表(附件3);(2)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件,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完税证明、财务报告;(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证书;(4)申报产品相关检测或认证材料,包括能体现申报产品型号、性能、规格、技术参数的认证证书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关键页。


3.发布方式: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质监局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布一次《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按照“政府推荐、企业自主”的原则,供光伏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选择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近两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同时不得进入《合肥市推荐应用光伏产品导向目录》;


2.在失信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上述涉及基本材料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资金分配方式


强化合肥市光伏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除度电补贴外,所有条款资金每年实行总量控制。若经审核确定的年度兑现资金需求总额大于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即采用系数法分配资金(系数=年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审核确定的奖补资金需求),按系数折算后的金额分户兑现企业奖补。


申报、审核程序


按照“部门受理、联合审核、媒体公示、上报审批、资金拨付”的程序执行。《意见》政策兑现由市经信委、发改委分别牵头负责,其中“促进企业做强做优”政策条款和“支持‘光伏+’应用”中屋顶产权人补贴、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由市经信委牵头负责,“支持‘光伏+’应用”中除屋顶产权人补贴和建筑光伏一体化补贴外其它政策条款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一)组织申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牵头部门下发申报通知。由县(市)区、开发区相应部门对光伏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100%现场确认,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相应部门上报相关牵头部门。


(二)第三方机构评审

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行业、技术、财务专家开展现场审核和材料复审等工作,出具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

核查报告或评审意见为(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2)提交的相关票据、文件材料是否完备;

(3)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合规;

(4)现场核查结论或意见等相关情况说明;

(5)其它必要的说明。


(三)开展联合审核

牵头部门综合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结论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投资促进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核小组,对牵头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四)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政策条款、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


(五)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牵头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后续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县(市)区、开发区经信(经贸)、发改部门依据分工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把关。

(三)咨询、设计、审计、财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按照要求进行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共享机制。

(五)企业、机构、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涉事单位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合肥市咨询热线:18755150022(微信同步)
(六)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同一条款内政策及与市级其他产业政策相同或相似条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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