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巢湖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根据《巢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现状,特制定本办法。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咨询:0551-65300258
一、认定条件
认定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但尚未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
(二)产品(服务)的核心支持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一项以上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三项(含)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有能力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具有较好成长性,注册时间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成立不足一年从成立之日起)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八)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省、合肥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二、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审核推荐,其中居巢经开区管委会仅负责亚父园区企业审核推荐工作。
2、巢湖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提交局党组会通过后在巢湖市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3、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市科技局下发认定文件并备案。
4、认定工作在每年第二批国家级高企申报结束后开展,培育期为2年。
三、认定材料
以下所有材料装订成册(胶封),一式两份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样本)(见附件1);
(二)《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申报书》(见附件2);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近2年来取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每年分别填报);
(六)企业自我评价表、近2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2年成果转化汇总表(见附件3);
(七)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四、培育政策
(一)组织管理培训,帮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促进企业在科技创新、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团队建设等方面得到提升。
(二)依托创新载体,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三)列入重点扶持范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四)对入库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同年内获得国家级高企,省、合肥市级高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政策不重复享受),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国家级高企申报培育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优先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五、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培育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入培企业培育期内每年申请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一)申报材料、培育过程、经营管理存在弄虚作假;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法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局开展高企培育工作,如实上报材料,积极参加培训,接受检查。合理使用扶持资金,如发现违规使用扶持资金将取消培育资格并追回资金。
(四)出培企业,自出培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参与认定。
六、附则
本细则由巢湖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