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 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和重要基地。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土地等改造建设孵化器,鼓励在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建立专业孵化器。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 1年以上。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占80%以上,鼓励从业人员参加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培训。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化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60%以上。
(五)综合孵化器在孵企业数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应达8家以上。运营3年后,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10%以上。
(六)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申请专利。
(七)在孵企业职工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50%以上。
(八)设立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九)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政策、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十)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须变更注册地址,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
第六条 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
(二)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三)拥有的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并形成销售收入。
(四)已建设厂房。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市科技局网上发布申报指南;
(二)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在网站上在线填报《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三)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省属、市管高校院所申报孵化器由所在单位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核查、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器予以认定。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的管理
(一)建立孵化器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孵化器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二)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三)孵化器奖励政策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联系方式 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