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意见》规定,对于烧结机机头、球团焙烧烟气,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于其他主要污染源,其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则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
在落实上,《意见》明确规定,钢铁企业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则是鼓励导向,对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不是限期达标的强制排放标准,体现的是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的导向。”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院长李新创表示,“《意见》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限期达到超低排放要求,而是通过差别化的政策进行引导,不排不限、少排少限、多排多限。”
比如,《意见》规定,对于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要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再比如,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