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机电产品是指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的健康或者安全、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污染环境的旧机电产品。对旧机电产品实行限制进口管理。
第三条
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纳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旧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核实工作。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