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安排有时间程序限制
我国法律中对加班时间有明确的限制,同时在程序上也要求以下三方进行协商解决,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加班需经安排或审批
在符合了加班的时间性以及程序性要求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安排是认定加班的关键因素所在,也就是说加班是需要有前提条件的。即加班行为是经过用人单位的安排或者事后得到用人单位的确认,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的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并没有支付相关加班费的义务。
三、加班费争议应由劳动者进行初步举证
对于加班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如果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由劳动者先行举证,以此来证明加班事实的客观存在性。考虑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质上的不对等性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后(一般可以是电子考勤卡、交接班记录、工作日志、加班通知、工资条等),就需要用人单位就加班制度以及加班时间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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