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批准(境外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一)适用范围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简称“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材料清单
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对境外公司投资结构、投资经营范围、投资目的地是否未建交国家、是否限制类行业等具体境外投资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适用范围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按照上述规定,存在因境外新设公司为金融类公司而很难批准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考虑通过描述境外公司最终会投资的标的公司作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一个美元房地产基金募集项目可以将拟投资的美国房地产公司最为最终目的公司来进行项目申报。)
(二)所需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在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时,除按现行规定提交《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2、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3、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4、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6、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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