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屋中介早已成为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由于行业管理上的不规范,涉及房屋中介的各类纠纷始终居高不下。信法网房屋为您提供全面的房屋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协议等关于房屋合同的法律知识
房屋买卖过程中,应该如何与中介公司打交道,已经成为消费者必须掌握的“本领”之一。“3.15”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示,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需警惕消费陷阱。
法官介绍说,在中介提供服务的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一种所谓的“意向金”,而事实上,“意向金”的性质在法律上根本没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一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购房人钱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王先生的一处住房,双方当即决定第二天上午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此,钱先生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万元的“意向金”。可随后,钱先生却因为这套房屋的价款、贷款手续等问题,不同意继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意向金”,为此引发纠纷。
“意向金的性质并不能认定为具有首付款、定金的性质,根据其文字解释,其仅仅是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购买房屋的意向,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官解释说,双方在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下,购房人完全可以要求中介公司退还“意向金”。但同时,消费者也应注意,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还是应该在合同中尽可能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款项性质进行明确约定,避免类似纠纷的产生。
除此之外,购房一方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中介公司为了促成交易形成而隐瞒关于房屋的重要信息,或者干脆提供虚假承诺或保证的情况。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公司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委托的人利益,其不得再要求支付居间报酬,而作为消费者,在签订居间合同的过程中,则要主要将中介公司的相关承诺明确地写入合同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还有一种“独家委托协议”也是暗藏风险的条款。在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中,中介公司经常设置这样一条条款:“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若购买、并实际使用中介公司提供信息的房屋,视为中介公司完成了居间服务,委托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1%标准支付报酬。”
此条款事实上等于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独家委托协议,这一条款也是中介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确保买、卖双方在房屋出售过程中无法跳脱由中介公司介绍并支付“中介费”环节而设定的。法官提示说,消费者一旦签订了这样的协议,再将房屋另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后就需要支付违约金。“独家委托协议是对卖房人处分权的限制。在签订此类协议时,卖房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否则应拒绝签署。”
来源: 法制网北京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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