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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G/TBT/N/EU/35号通报,通报授权条例草案规定了电灯和灯具能源标签要求。2012年7月12日,欧 盟委员会发布了有关电灯和灯具的能源标签的条例(EU) No 874/2012,条例正式替代有关家用电光源能源标识的98/11/EC指令,并将于2013年9月1日生效。
条例规定了以下四类电灯产品的能源标签要求:钨丝灯、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LED灯,并明确了供应商、经销商的责任。
条例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光通量小于30lm的产品;
(b) 以电池作为主要动力源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c) 不在市场上销售的、光源的可见光范围在380~780nm范围内的灯和LED模块;
(d) 安装在灯具内且消费者不能对光源进行更换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e) 作为产品的一部分、主要目的不是照明的在市场上销售的灯和LED模块;
(f) 根据生态设计指令2009/125/EC的实施措施要求,在2013年和2014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灯和LED模块;
(g) 设计专门安装 (a)至(c)中列出的灯和LED模块的灯具。
条例要求除满足指令2010/30/EU规定的通用要求外,还规定了电灯和灯具产品的能源效率标签示例及信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