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顾问:吴先生
一、肉类进口的国外生产企业要有注册号、国内收货人要做肉类进口收货人企业备案,还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一些事宜如下:
㈠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申请单位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㈡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㈢申请单位本年度(每年1月1日起计)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同一品种肉类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受理下一份申请。(进口量和获批总量系指本公司在全国各口岸的进口量和许可证获批总量)
二、进口肉类企业报检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1.许可证预核销单(以下简称:预核销单)
2.卫生证书正本原件
3.进口食品安全承诺书
4.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提单等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单证符合要求的,核销检疫许可证,出具通关单。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检。
三、进口肉类的包装及标识要求如下:
1.外包装应清洁、干燥、无霉、无异味,不易破损;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应加施输出国(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中文标明品名、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生产企业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应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2.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内外包装信息一致。
3.包装上不应有“不适合人类食用”、“仅限工业用”或“仅作饲料用”等标明非人类食用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