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国家税务局
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 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 〕66号)
审批范围和条件
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了研究开发费用:
纳税人办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的项目须符合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国科发火〔2008 〕172 号)或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 》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2007 年度第 6 号公告)的规定。
(一)符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第九十五条规定条件,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优惠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提交材料种类
(一)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表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一式两份)
1 .《备案类减免税申请报备表》
2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业务信息表》
4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编写提纲》
5 .《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服务内容
研发费用归集并取得政府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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