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含量大于0.01%(ppm)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如下物质和其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聚氯乙烯PVC
——聚亚安酯
——低密聚乙烯(ld PE),用来生产色母的氯乙烯除外
——醋酸纤维素(CA)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
——环氧树脂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MF)
——尿素-甲醛树脂(UF)
——不饱和聚酯(UP)
——聚对苯二甲酸乙酯(PET)
——聚对苯二甲酸丁烯酯(PBT)
——透明/通用型聚苯乙烯
——丙烯腈methylmethacrylate (AMMA)
——交联聚乙烯(VPE)
——耐冲击聚苯乙烯
——聚丙烯(PP)
以上物质中如果其镉的含量超过塑性材料质量的0.01%,便不可以被投放市场。
b) 涂料
涂料中其镉染色剂的含量也不可超过总质量的0.01%。但如果涂料中锌的含量也高,则镉的浓度在尽可能低的前提下,可以放宽要求到0.1%。
c) 含量大于0.01%(ppm)的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做稳定剂稳定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以下最终产品:
——包装材料(袋子、容器、瓶子、盖子)
——办公室或学校用品
——用于家具、汽车的装置
——衣物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
——地板或墙壁的途层
——涂层、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
——人造皮革
——导管及其配件
——工业或建筑用钢坯涂层
——电线绝缘层
如果以上产品的镉的含量超过聚合物质量的0.01%,不能投放市场销售。
d) 由于安全需要而染色的产品不在以上要求之列。